近日,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教育局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《十堰市农村小规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》,进一步规范全市小规模学校食堂管理,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。
《办法》对就餐人数不足100人的村小学、教学点和乡村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的食堂在组织管理、食品安全管理、从业人员管理、布局和设施、食品采购、食品储存、食品加工、食品供应、财务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要求教育部门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,制定小规模学校食堂改造方案,改造食堂三年内达到B级标准,新建食堂按照B级标准规划设计;食药监部门要主动配合,参与改造方案的设计。
《办法》规定,校长作为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,要对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,与教师代表一起与学生陪餐,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。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、教师、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,共同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、质量、价格、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。学校每学期还要组织师生员工对食堂规范管理、饭菜质量、价格、卫生、安全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,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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